[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明年1月1日起,大幅上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而建账完善、按规定预征税款并及时清算的房企,要缴纳的税将明显低很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种税。
土地增值税和征税范围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里所说的“国家土地”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两个条件:
其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征税(包含四层含义):
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归国家所有的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的,才能进行转让。故集体土地的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来处理。对于目前违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征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由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是国家,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出让的目的是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它属于土地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他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产权产生转让征税;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如房地产出租)不征税。
4、不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产权一并转让,均应征税。
其二,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行为征税。即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征税,而不包括房地产产权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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