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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战 三成夫妻不抢孩子抢房子(图)

北方网  2011-08-15 10:02

[摘要] 过去,很多夫妻离婚争夺的焦点是孩子,如今不少离婚夫妻的争夺焦点成了房子。从天津市妇联信访接待日解到,多数离异夫妻分家时变得很现实,其中三成人将目光瞄向房产。至于孩子将来由谁抚养,反而成了次要的。

过去,很多夫妻离婚争夺的焦点是孩子,如今不少离婚夫妻的争夺焦点成了房子。从天津市妇联信访接待日解到,多数离异夫妻分家时变得很现实,其中三成人将目光瞄向房产。至于孩子将来由谁抚养,反而成了次要的。

“我现在真的无法再维系我的婚姻了,可是,我又‘舍不得’离婚,舍不得的就是房子。”“我要离婚,我老公现在有3套房产,我最起码该有一套比较大的。而且他经济情况好,该抚养孩子。”这是记者日前在天津市妇联信访接待日采访时接触到的一些事例。因房产问题而要找“娘家人”帮助讨“一个说法”的女性正在增多。其中有一些诉求是正当的,也有一些因房而起的争执体现着部分人过于看中物质利益。

事例:为了房子可以想尽法子

采访中,记者就接触到一些有代表性的真人真事:一对夫妻婚姻中出现问题,“离婚谈判”在进行中,谈判焦点一直是家里的房子到底归谁。就在这个过程中,让女方非常震惊的事发生了,男方居然私自把房子卖掉,新房主找上门来要求女子搬家。这样的情况让女子措手不及。其丈夫则坚持房子是自己名下的,自己有权处理。这位女子找到了市妇联进行法律咨询,权益部的维权志愿者们帮助她提起了法律诉讼。

关于房子的争夺,在年轻夫妻中更为突出:一对“80后”年轻夫妻,结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子,刚结婚时,为表明自己对妻子的爱,男方亲笔书写了一份赠予书交到妻子手里,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予自己的爱妻。两人却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不久,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双方协议离婚时才发现,丈夫已将房产赠予他的家人,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男方被妻子指责没有诚信,而且,为了这处房产的最终归属问题二人走上了法庭,可是,他认为:“这也是为了保住房子的办法,为了房子可以没有面子。”

现状:光争房子竟然不理孩子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苑向者介绍:“在我们接待的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咨询中,涉及房产问题的事件占了三成左右。以前,夫妻双方一旦闹到要离婚的地步,考虑的还是孩子,在有关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等方面产生争执。而现在,房子成了婚姻中争执的最焦点。以前,一些夫妻因为怕影响孩子成长,而选择不离婚,给孩子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而现在一些夫妻是为了房子而不离婚,因为一旦房产被分割,自己会吃亏。甚至有的年轻夫妻把责任放在一边,出现过夫妻二人为了得到房子不择手段,而把孩子扔在幼儿园几个星期都不管不问。房子的分量已超过了亲情。现在,房子不断,让它成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一些濒临解体的婚姻,夫妻双方都在想办法争到房产。也就是争取的资产。房产已成为婚姻保卫战中双方都要‘攻克’的‘据点’。很多年轻夫妻和他们的父母都担心婚姻不稳定,想得的往往不是如何稳固婚姻,而是先给日后的房产分割留一个‘后路’。”

提醒:依法维权也要用爱暖家

日前,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具体内容。

市妇联权益部苑部长也就此提醒:“房产现在确实是家庭生活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财产,对于相关的法律新规,人们也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对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解释,是对人们财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在发生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效解决。现在,房产被很多人当成婚姻的‘门票’,没有房子就不能结婚。虽然这种做法也有人并不支持,但毕竟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房产时有必要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也可以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但是房子完全不能代表‘家’。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应该多想想‘家’和家里的人,让家更温暖和巩固的是感情而不是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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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11月高挂网上征求各方意见,到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直备受关注,引发多方争议。

 

该司法解释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也有人笑言,新的司法解释让《婚姻法》变成了“婚姻财产法”,让结婚证变成了一纸空文,让“小三”鸡飞蛋打。对此,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对几个争议性比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一一解读。

疑问1

新司法解释何时实施

答:人民法院昨天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今天起正式实施,包括结婚、离婚在内的所有与婚姻有关的法律问题,均参照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疑问2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答:随着房子在老百姓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房子有关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很多年轻人的收入与房价不成正比,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全款付清的,一种是父母帮忙先付首付,由子女按揭贷款的。

对于种情况,司解三第八条做出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司解三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也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疑问3

不知情做了“小三”受保护吗

答:虽然“小三”存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小三”的存在确实侵犯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

司解三第三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小三”的存在,但对于那些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而成为合法婚姻侵犯者的“小三”,确实可以起到威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小三”了解自己什么也得不到,自觉退出;另一方面,赋予受“小三”侵害的婚姻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

疑问4

老公欠钱老婆是否一起还

答:婚后,一方举债,是否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呢?司解三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如果丈夫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则妻子可以不予理会这些债务。

第十七条也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也就是说,丈夫也可以向妻子借钱,不过所有的债务如果遇到离婚,都是要算清楚的。

疑问5

老婆拒鉴定,怎么认定亲子

答:近年来,随着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亲子鉴定大热。夫妻间的不信任,让孩子成了双方战争的武器。

根据司解三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但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拿不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确认提出请求的一方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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